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70号),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函〔2019〕18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察布查尔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确保残疾儿童享受基本康复服务,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结合自治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帮扶制度”“强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制度保障。坚持关注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完善国民健康政策,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健康服务”“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加快健康安康建设,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县、乡镇(场)两级康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使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察布查尔县户籍(或在察布查尔县取得居住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有效疾病证明材料(定点诊断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的0-16岁(包括1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且残疾儿童身体状况稳定,有接受康复救助的适应指征,家长(监护人)有康复意愿且积极配合。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因接受康复治疗费用支出较大等其他问题造成的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

(二)救助项目

为残疾儿童提供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标的手术及基本康复训练、辅具适配等康复救助。

1.手术项目: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补贴;
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术后基本康复训练,并给予矫形器装配补贴;为符合条件视力残疾儿童实施手术(包括白内障、斜视、青光眼,眼睑、眼底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提供补贴。

2.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配发盲杖等助视辅助器具;
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及助听辅助器具(助听器为双耳);
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救助标准

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严格救助标准,确保专款专用。康复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救助对象的康复训练、康复医疗、康复效果评估、教材购置、训练用品、辅助器具、耳模制作、助听器调试、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家长培训、家庭指导、儿童食宿及聘请康复教师的费用等方面开支。根据县财政财力状况、保障救助对象数量、残疾类别、医疗保障水平及康复救助综合因素(不同年龄阶段、康复干预方式、康复周期长短、辅助器具适配品种)等,按照不低于以往康复项目救助标准和要求,参照《国家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标准,制定具体救助方案。

1.基本康复训练

聋儿听力言语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2万元。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参照察政办[2013]87号《察布查尔县贫困脑瘫儿童住院(康复)救助办法》。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2万元。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2万元。盲及低视力儿童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0.05万元。

2.手术治疗

人工耳蜗手术:对0-16岁重度听力障碍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每人补贴人工耳蜗产品购置费不低于7万元;
补贴手术费不低于1.2万元(含术前复查费);
补贴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4万元。

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为符合手术适应症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术后康复训练并视个体情况适配矫形器。每人每年补贴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不低于1.72万元(包含手术费1万元,术后基本康复训练费0.6万元,矫形器装配费0.12万元),在补贴年龄内每人累计补助不超过2次。

视力残疾儿童手术:视力残疾儿童经诊断符合手术条件的,每人每年补贴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不低于1.2万元。

3.辅助器具适配

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及助听辅助器具(助听器为双耳):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0.72万元(助听器补贴不低于0.6万元,适配费0.12万元)。

其它基本型辅助器具: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配发盲杖等助视辅助器具,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0.15万元。

矫形器:踝足矫形器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0.06万元,膝踝足矫形器每人每年补贴0.12万元。

假肢:大腿假肢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0.5万元,小腿假肢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0.3万元。

(四)申请流程

1.自愿申请。本着自愿原则,残疾儿童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持残疾儿童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有效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定点诊断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细填写基本信息并在申请表内注明选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名称。

2.审核确定。县残联牵头,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资料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定受助对象及受助项目。县残联指定专人办理儿童救助的审批工作,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或电话通知残疾儿童监护人或申请人。申请不通过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理由有异议的,应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残联提出申诉,县残联在收到申诉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由县残联与民政、扶贫等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优先给予救助。

3.实施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持《申请表》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自愿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定点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就便、公开择优原则,由县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确定),必要时,到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残疾儿童原则上一年内只能享受一种残疾类别的康复救助,不得重复享受其它类别的康复救助。

人工耳蜗手术由国家确定的定点机构组织实施。视力残疾儿童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由县残联、卫健委选择具备手术能力的医院确定为定点机构;
康复训练机构由县残联、民政、卫健委、教育局等部门共同确定;
儿童助听器验配、假肢和矫形器适配服务机构,由县残联、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共同确定。各类定点康复机构确定后应报县财政局备案。

康复机构负责为受助儿童办理注册登记,填写《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签订康复协议(康复协议复印件报县残联备案)。受助儿童超龄或自动放弃康复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需报县残联及时给予注销。

各类残疾儿童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应根据残疾儿童个体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康复咨询、功能评估、康复训练、行为干预、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感知觉训练、家长培训、康复转介等方面服务。康复服务时间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个月。

残疾儿童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有相关定点康复机构的,残疾儿童原则上在本地定点康复机构就近就便接受康复服务,如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无相应的定点康复机构,可申请异地康复救助。

4.检查评估。由县残联负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监测和督查,并组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适时对实施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对绩效评估未达到协议要求的康复机构,要限期整改;
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5.经费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审核后,由县财政直接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应设立或指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一站式”服务窗口,并全面落实康复医疗项目社会保险报销政策,并在医疗救治费用方面给予优惠。对康复治疗期间生活困难的残疾儿童家庭要在康复医疗、基本生活等方面给予特殊扶助,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大病救治、医保救助等社会兜底保障范围,解决好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统筹和康复期间家庭生活困难问题。

6.数据汇总。县残联应及时掌握对辖区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每年度向社会公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按年度填写《察布查尔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统计汇总表》于报上级材料备案。

三、职责分工

(一)部门职责

县残联: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业务指导、人才培养工作。全面摸清我县辖区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做好救助儿童的信息收集、录入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督导、检查。

县卫健委:负责做好儿童残疾的早期筛查、诊断、随报工作,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康复转介,加强对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

县财政局: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的保障、以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信息比对。指导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县医保局:负责报销目录内将符合条件的0-16岁(包括16岁)残疾儿童医疗费用,并逐步扩大纳入基本保障的康复项目范围和提高报销标准。

县教育局:负责对具有教育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支持其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
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幼儿园、普通小学提供保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营利性康复服务机构做好管理、指导和监督。

县扶贫办: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救助的信息比对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分工协作。县财政局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并会同县残联于每年9月底前汇总统计本地本年度救助资金发放情况,便于做好下年度救助资金预算;
要会同残联每年开展跟踪和绩效考评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行政问责力度,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规现象。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核,对提出救助申请的残疾儿童家庭是否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否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是否为符合本地康复救助条件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等进行信息比对。残联通过信息化手续和民政部门的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和扶贫部门的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比对,由残联委托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协助比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比对结果反馈残联,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体系建设。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政策。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残联会同县教育局、民政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对救助对象、康复机构实行动态复核、动态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
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做好信息共享和对接工作。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做好各类助残服务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工作,组织落实好培育孵化、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政策,优化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领域发挥作用,引导更多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县电视台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等媒体,多途径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相关康复救助政策,使社会各界了解党和政府实施的民生政策,营造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为残疾儿童参与、融入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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