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范围实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市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推进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扶贫开发工作政策要求和会议精神,实施好全区营养改善计划,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

二、目标任务

实现全区农村义务段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对全区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进一步提高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比例,2020年实现农村义务段学校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率100%。

三、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补助基本标准为全区营养改善计划覆盖范围内的学生每生每天4元,学生每年在校就餐平均天数按195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区按照7.5:2:0.5分担,其中中央财政分担资金根据我区经费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情况在下一年度予以生均定额奖补。营养改善工作运转经费有区财政解决。

(二)鼓励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捐资捐助,在区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区级分担的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和运转经费等资金额度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四)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全额用于改善学生营养膳食,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剩余全文6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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